刑法

  1. 1. 刑法概述
    1. 1.1. 一、刑法的概念;
    2. 1.2. 二、刑法的原则
    3. 1.3. 三、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
  2. 2. 犯罪和犯罪构成要件
  3. 3. 犯罪排除事由
  4. 4. 故意犯罪的形态
  5. 5. 共同犯罪
  6. 6. 刑罚
  7. 7. 刑罚的具体运用
  8. 8. 常考罪名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指以国家名义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和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以有效对付犯罪和积极预防犯罪的法律。

二、刑法的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三、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1.属地管辖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属人管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保护管辖原则 以保护管辖原则为根据适用我国刑法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2)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受处罚。

4.普遍管辖原则

这是对国际犯罪惩治的管辖原则。国际犯罪:毒品犯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恐怖主义犯罪、贩卖奴隶、战争罪(发动侵略或违反战争规则)、灭绝种族等。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1.生效时间:1997年10月1日。
2.溯及力:我国刑法关于时间效力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这是指,原则上适用旧法(行为时的法律),但适用新法有利于被告人时,适用新法。

案例:1996年犯罪,1998年被抓。老法判十年,新法判十五年,原则上新法不管旧,按旧法进行判决。但如果新法判十年,老法判十五年,这时就用新法,即为从旧兼从轻。

犯罪和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

二、犯罪构成;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1.自然人
(1)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①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 ②相对责任年龄:12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满周岁:过完生日的第二天

(2)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①无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的,不负刑事责任。
②)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③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除了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以外,其余都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注意下列三种情况:

第一,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单位
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且《刑法》有明文规定的犯罪。
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

(1)双罚制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单罚制
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二)犯罪主观方面
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1.故意
(1)直接故意:明知+希望
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间接故意:明知+放任
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三)犯罪客体
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客体是广义性的,表现为法益,通常是xx权,
犯罪对象vs犯罪客体:犯罪对象是具体的物、生命、自由,犯罪客体是抽象的财产权、生命权、自由权。

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犯罪不一定有犯罪对象。

(四)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诸客观事实特征。具体包括:

1.危害行为
(1)作为

不当为而为之,即积极的身体表现,如利用自己的四肢,利用物质性工具,利用动物实施,利用自然现象实施,利用他人实施。
(2)不作为;

当为而不为,即消极的不作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义务来源: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产生的义务。;

2.危害结果;

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一般作为定性、量刑的标准。

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结果与行为有必然的客观的法律联系。

;4.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犯罪排除事由

一、正当防卫

1.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防卫行为。;

2.构成要件;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卫意识。;

(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

(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必须基本相适应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无限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1.概念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而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74%;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迫在眉睫;

(3)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4)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图;

(5)限度条件: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保大放小),生命权大于健康权,健康权大于财产权,财产权之间可以进行价值比较。;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3.不适用的人群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即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

总结: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分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 他人的不法侵害 危险:人、动物、自然界
限制条件 无要求 不得以才能实施
对象条件 不法侵害人本人 无辜第三者
主体限制 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故意犯罪的形态

一、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二、犯罪预备;

(1)概念: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2)构成标准;

①犯罪动机;②已经做好犯罪准备;③被动停止犯罪行为;④尚未着手。;

(3)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未遂
(1)概念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3)处罚
对于未遂犯,正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犯罪中止

;(1)概念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良心发现)的发生的行为。;

(2)构成标准;

①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②)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③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完成犯罪后,事后补救,不成立中止);

④)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3)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总结:

未完成形态 时间因素 意志因素 处罚原则
预备 着手之前 意志以外 可以从减免
未遂 着手之后 意志以外 可以从减
中止 过程中 自己意志 没有损害,应当免除;造成损害,应当减轻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一、成立条件
1.必须二人以上。若是自然人,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必须有共同故意;
3.必须有共同行为。
二、排除情形
1.同时犯;
2.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3.利用他人不知情或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员替自己犯罪。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的行为,将他人自由的身体动作当作自己犯罪的工具适用时,成立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此时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

三、共犯人的分类
(一)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1.主犯的种类3人以上
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②)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处罚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刑处罚①凡是在犯罪集团总体、概括故意支配下实施的行为,首要分子全部要负责任。

②超出犯罪集团总体、概括故意支配的行为,首要分子不负责任,由实施者承担责任。

(二)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
以利诱、怂恿或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1.成立要件:
①客观上实施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②)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
③教唆对象必须特定,且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人,否则成立间接正犯。

2.处罚:
①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
②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③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罚

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的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一、主刑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即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具体的刑罚方法。;

1.管制
(1)概念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2)期限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3)劳动报酬实行同工同酬
(4)先行羁押的折抵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
(1)概念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2)期限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 1年。
(3)劳动报酬
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4)先行羁押折抵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5)执行
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一至两天。

3.有期徒刑
(1)概念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2)期限
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如果数罪的总和刑期不超过35年的,实际判处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 年。
(3)劳动改造
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刑期的计算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无期徒刑
(1)概念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2)刑期的计算
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告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告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

5.死刑
(1)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刑罚手段。死刑的执行方式分为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
(2)不适用的对象
①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
②)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③审判时已满 75 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死刑的核准
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外,都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可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死刑缓期执行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
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②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③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④对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附加刑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类型。其特点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依法还可以同时适用不止一个的附加刑。
我国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只能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1.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
(1)主要涉及以下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适用对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国安(国家安全罪)死(死刑)无(无期徒刑)应剥夺(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重罪可剥夺(法院可以选择)

(3)执行与期限
①附加于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同时执行、期限相等,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②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但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剥夺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③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3年以上10 年以下。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4.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刑罚的具体运用

一、累犯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 (一)一般累犯;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罪过条件);

2.犯前罪时必须年满18周岁。(主体条件)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种条件)

4.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应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时间条件)

(二)特殊累犯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此三类罪的。
(三)累犯的法律后果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缓刑、假释。

二、自首、坦白、立功;

(一)自首;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的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j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缓刑
缓刑,全称暂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①犯罪情节较轻;

②)有悔罪表现;

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与附加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①累犯;
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缓刑的考验期
①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考验内容
①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②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四)缓刑犯应当遵守的规定
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③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④)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五)考验结果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四、减刑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1.对象
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2.限度
①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②)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五、假释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一)假释的条件
1.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3.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4.不得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暴力犯罪十年以上,不得假释)

(二)假释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假释考验期内未违反相关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常考罪名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①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②醉酒假释机动车的;③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妨碍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定罪处罚。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认定故意杀人罪,不能只看行为后果,要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认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伤害结果:轻伤、重伤和伤害致死是法定的三种伤害结果。轻伤是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最低要求。

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物实施暴力)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拟实转化型抢劫罪: ①携带凶器抢夺; ②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③聚众“打砸抢”因而毁坏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对人实施暴力,压制反抗,强行取财)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行为。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 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 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 力控制他人的行为。(携人质以令第三方)

盗窃罪 侵占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1000-3000)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行为。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诈骗罪 招摇撞骗罪 敲诈勒索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微信极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写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务的行为。

占为已有,不还。表现为:①携款潜逃;②用虚假发票平账、销毁账目;③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

国家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防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